(2013)甬仑柴商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李松祥与梅琴群、张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祥,梅琴群,张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柴商初字第419号原告:李松祥。被告:梅琴群。被告:张群。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松祥与被告梅琴群、张群民间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松祥撤回对被告梅琴群、张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松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利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舒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