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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柴商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李松祥与梅琴群、张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祥,梅琴群,张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柴商初字第419号原告:李松祥。被告:梅琴群。被告:张群。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松祥与被告梅琴群、张群民间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松祥撤回对被告梅琴群、张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松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利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舒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