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17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雷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755号罪犯雷升,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礼泉县新时乡大张寨村,因抢劫罪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以(2007)咸秦刑初字第00027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二○○七年七月三日至二○一六年七月二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三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九月三日作出(2009)延刑执字第168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雷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二○一二年五月八日作出(2012)延刑执字第27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雷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二○一四年四月二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雷升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雷升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努力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二、严格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靠拢政府,敢于同违规违纪行为做斗争。三、在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中态度端正,听讲认真,参加了2009年水电工专业函授学习,成绩优秀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四、担任井下抽水工,听从指挥,服从分配,按章作业,吃苦耐劳,出满勤,干满点。该犯自2012年2月至2013年6月累计获得计分考核成绩1138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138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雷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雷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升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