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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民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许志刚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志刚,施姗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保字第101号申请人许志刚,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系许登坤之子。被申请人施姗妹,女,成年,汉族。2013年11月10日,洪沿杉驾驶被申请人施姗妹所有的闽CCU3**号小型普通客车与与申请人的父亲许登坤发生碰撞,造成许登坤受伤的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所有的闽CCU3**号小型普通客车,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闽CCU3**号小型普通客车。诉前财产保全费300元,由申请人许志刚负担。许登坤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安腾代理审判员  施金满人民陪审员  蔡星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熊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