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外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王惠燕与浙江锦裕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惠燕,浙江锦裕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外初字第30号原告:王惠燕。委托代理人:石勇。被告:浙江锦裕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惠燕与被告浙江锦裕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惠燕于2013年11月18日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惠燕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惠燕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惠燕负担。审 判 长 周钢杰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人民陪审员 马艺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韩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