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二初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程革民、向泽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程革民,向泽红,岳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二初字第00433号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宁阳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夏耘,总经理。被告:程革民,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香樟城市。被告:向泽红,女,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岳波,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新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革民、向泽红、岳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智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