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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沈阳鑫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天之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鑫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天之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327号原告沈阳鑫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张美娜,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沈阳天之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原告沈阳鑫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天之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鑫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舒国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