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上法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上法执字第16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光生,黄仕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上法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陆光生。被执行人黄仕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光生与被执行人黄仕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上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世耿审判员 李枝英审判员 冯 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翠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