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安图县亮兵镇亮兵村第七组与李英爱、玄钟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图县亮兵镇亮兵村第七组,李英爱,玄钟叁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604号原告安图县亮兵镇亮兵村第七组,住所地安图县亮兵镇。负责人洪汉杓,组长。委托代理人申永哲,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英爱,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现住安图县。被告玄钟叁,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现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图县亮兵镇亮兵村第七组诉被告李英爱、玄钟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图县亮兵镇亮兵村第七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图县亮兵镇亮兵村第七组负担。审判员 殷世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