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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申潮投资有限公司与黄良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申潮投资有限公司,黄良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668号原告深圳市申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二路汇潮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吴XX。委托代理人姚沙,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愈平,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良建,身份证地址XXX。上列原告深圳市申潮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良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房屋租金人民币469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解除双方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人民币4690元,违约金14070元(暂计至20l3年6月30日,实际请求计至被告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房屋租金人民币4690元未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深圳市申潮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良建租赁合同关系。二、被告黄良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申潮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金人民币4690元及违约金(以人民币4690元为基数,从2013年6月6日���,按日万分之五比例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申潮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元,由原告承担人民币180元,由被告承担人民币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小丽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官玉娴书 记 员  梁娇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