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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宁民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陈菜芬、葛芬芳与陈子良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菜芬,葛芬芳,陈子良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民初字第1190号原告:陈菜芬。原告:葛芬芳。被告:陈子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菜芬、葛芬芳为与被告陈子良侵权责任一案中,原告陈菜芬、葛芬芳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菜芬、葛芬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菜芬、葛芬芳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常晓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赖建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