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宁民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陈菜芬、葛芬芳与陈子良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菜芬,葛芬芳,陈子良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民初字第1190号原告:陈菜芬。原告:葛芬芳。被告:陈子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菜芬、葛芬芳为与被告陈子良侵权责任一案中,原告陈菜芬、葛芬芳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菜芬、葛芬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菜芬、葛芬芳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常晓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赖建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