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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郭国平与熊建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国平,熊建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263号原告郭国平。被告熊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国平与被告熊建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国平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郭国平负担。审判员  孟耀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