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郭国平与熊建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国平,熊建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263号原告郭国平。被告熊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国平与被告熊建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国平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郭国平负担。审判员 孟耀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