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郧县执字第002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时天虎与郧县惠丰矿业有限公司、XX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天虎,郧县惠丰矿业有限公司,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执字第00219-1号申请执行人时天虎,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被执行人郧县惠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郧县青山镇琵琶滩村。法定代表人罗寿江,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XX,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申请执行人时天虎与被执行人郧县惠丰矿业有限公司、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时天虎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划拨被执行人郧县惠丰矿业有限公司在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郧十高速公路YSTJ-9合同段项目部的合法收入216356元(其中执行标的款本金2052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800元、案件受理费4378元、执行费2978元)。申请执行人时天虎于2013年11月18日领取了执行标的款,该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红奎审判员 贺兴涛审判员 段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