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绥民初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薛荣凤与王海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荣凤,王海元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绥民初字第00577号原告薛荣凤,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海元,男,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薛荣凤与王海元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荣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雅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