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随州中民二终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随州中民二终字第001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彭松林,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剑、胡晓宙(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先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家友(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广水市长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水市人民法院(2012)鄂广水民初字第03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袁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吕丹丹、代理审判员李小辉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3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晓宙,被上诉人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家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水市人民法院(2012)鄂广水民初字第038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水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638元退还给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审 判 长 袁 涛审 判 员 吕丹丹代理审判员 李小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石继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