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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罗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善刑初字第86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农民。2012年5月1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2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3)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华、代理检察员俞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罗某伙同“小四川”(另案处理)至嘉善县陶庄镇陶南铁皮市场丁志强的802门市部,用扳手撬开窗栅栏后进入,窃得TCL笔记本电脑1台和黑色台式组装电脑1台,共计价值人民币2600元。案发后,所窃物品被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2、2013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罗某伙同“小四川”、胡署光(另案处理)至嘉善县陶庄镇丁家村华家河123号朱海荣的小卖部,推开小卖部窗户后,从窗户伸手进入,窃得硬壳中华香烟1条、玉溪香烟2条、苏烟香烟1条、红双喜香烟2条、白沙香烟1条、金黄色包装雄狮香烟2条、红色包装雄狮香烟1条,共计价值人民币1297元。案发后,部分香烟被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罗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丁志强、朱海荣的陈述,证人胡署光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8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部分赃物被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可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具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14年1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陆平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