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5)永执字第42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张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路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永执字第424-3号申请执行人张涛。被执行人路爱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涛与被执行人路爱国债务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永民初字第9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英军审判员  王红军审判员  张晓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子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