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法执字第12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周继林与李邦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继林,李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1289-1号申请执行人周继林。被执行人李邦辉。申请执行人周继林与被执行人李邦辉(2012)青法谭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李邦辉名下所有的财产一宗(详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庞立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路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