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碚法执恢复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杨军申请执行王静波、邹小娟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王静波,邹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碚法执恢复字第00250号申请执行人:杨军,男,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王静波,男,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邹小娟,女,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日作出的(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4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其义务。本院已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2)碚法执快字第000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邹小娟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395号2幢2单元603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301房权证2010字第0174**号,建筑面积:123.94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邹小娟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395号2幢2单元603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301房权证2010字第0174**号,建筑面积:123.94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勇审判员 许庆审判员缪友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家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