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信绍彬与贾文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绍彬,贾文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357号原告信绍彬,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西关村174号,身份证号:132232196608210517。被告贾文生,男,48岁,新河县西关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信绍彬诉被告贾文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绍彬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信绍彬向本院申请撤诉,有利于息诉止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绍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信绍彬承担。审判员 付立辰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安双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