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执裁字第01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邵淑格与被执行人赵宏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淑格,赵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1339号申请执行人邵淑格,女,汉族。被执行人赵宏伟,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邵淑格与被执行人赵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的(2013)莲民二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邵淑格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7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3年11月18日经本院执行二庭合议庭合议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字第0133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