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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张青海、马燕萍等与金晓英、马金鹏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海,马燕萍,张佳财,张梦婷,金晓英,马金鹏,马金程,武建峰,彭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肇东市恒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王林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457号原告张青海,男,1959年1月7日出生,回族,宁夏吴忠市人。原告马燕萍,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回族,宁夏吴忠市人。原告张佳财,男,2008年5月29日出生,回族,宁夏吴忠市人。原告张梦婷,女,2002年11月18日出生,回族,宁夏吴忠市人。被告金晓英,女,1973年10月4日出生,回族,宁夏吴忠市人。被告马金鹏,男,1992年10月12日出生,回族,宁夏吴忠市人。被告马金程,男,1996年8月30日出生,回族,宁夏吴忠市人。被告武建峰,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被告彭帅,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西安市雁塔区付村花园西付37-1。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牟德胜,该公司经理。被告肇东市恒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占友,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林风,女,195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肇东市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青海、马燕萍、张佳财、张梦婷诉被告金晓英、马金鹏、马金程、武建峰、彭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肇东市恒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王林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青海、马燕萍、张佳财、张梦婷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青海、马燕萍、张佳财、张梦婷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青海、马燕萍、张佳财、张梦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收取100元,由原告张青海、马燕萍、张佳财、张梦婷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洪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颖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