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二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艳霞诉郝金才、谭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霞,郝金才,谭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755号原告刘艳霞,女。被告郝金才,男。被告谭丽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霞诉被告郝金才、谭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00元,全部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金 霞代理审判员 刘 晓 梅代理审判员 代 仁 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许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