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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二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艳霞诉郝金才、谭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霞,郝金才,谭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755号原告刘艳霞,女。被告郝金才,男。被告谭丽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霞诉被告郝金才、谭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00元,全部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金  霞代理审判员 刘 晓 梅代理审判员 代 仁 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许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