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梁法民初字第030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姜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梁法民初字第03000号原告姜某,女。委托代理人谭乾明,重庆市梁平县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男。本院在审理姜某诉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程 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智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