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执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孙喜宝与杜世杰、张亚青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喜宝,杜世杰,张亚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韩执字第00153号申请执行人孙喜宝,男,生于1963年10月24日,汉族,高中文化。被执行人杜世杰,男,生于1975年10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张亚青,女,生于1975年7月25日,汉族,本科文化,住韩城市新城区京都花园*号楼****号,居民。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韩民初字第006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偿还借款251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亚青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划拨,并已付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韩民初字第00675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存仓审判员 王锁祥审判员 车小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宗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