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执字第98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吴秀芝与王振江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秀芝,王振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执字第980-2号申请执行人吴秀芝。被执行人王振江。本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吴秀芝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本院以(2013)中民二初字第47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担保人吴秀芝位于××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5××71)。现本案已进入执行阶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吴秀芝位于××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5××71)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美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