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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潭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暂予监外执行决���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2)潭刑初字第375号罪犯李某某,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市,汉族,本科文化。2011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依法逮捕。2012年4月9日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2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6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罪犯李某某因病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李某某经湘潭市中心医院鉴定患有:高血压病三级(极高危组)、高血压性心脏病、心脏��大、心功能二级、二型糖尿病、亚临床甲减,建议住院系统治疗。审查认为,李某某病情属实,不宜收监执行。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对罪犯李某某可暂予监外执行检察意见书,并建议一年后复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一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