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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龙法民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与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龙法民二初字第35号原告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拨海。委托代理人曾环球,广东安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少华。原告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80元减半收取27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丽萍审 判 员  吴映君人民陪审员  杨小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文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