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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汉民初字第2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夏某某诉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2283号原告:夏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7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代理人:方怀周,宣汉县厂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83年8月8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夏某某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彭跃松人民陪审员  文学清人民陪审员  余忠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国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