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法特清预初字第164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乃仁申请北京红狮天宇制漆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乃仁,北京红狮天宇制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法特清预初字第16417号申请人王乃仁,男,汉族,1952年10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被申请人北京红狮天宇制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德仁务村。法定代表人张克俭,经理。申请人王乃仁申请对被申请人北京红狮天宇制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一案。经审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作出京工商通处字(2008)第D39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天宇公司营业执照。天宇公司在其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成立清算组对天宇公司进行清算,现已逾15日,故申请人王乃仁有权申请对天宇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乃仁提出的对被申请人北京红狮天宇制漆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符合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受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翟新忠代理审判员 晋 怡人民陪审员 张振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腾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