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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民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周厚丽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卢德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厚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卢德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周厚丽。委托代理人:朱利锋,浙江云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208号。代表人:王亦先,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卢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厚丽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卢德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厚丽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厚丽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卢德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厚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周厚丽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许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郑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