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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呼民二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9-06-05

案件名称

哈尔滨华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于海保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华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海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呼民二初字第61号原告哈尔滨华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动力区学府路**副**。法定代表人湛志勋,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欣欣,女,债权部副部长。被告于海保,231181198701152511,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个体,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原告哈尔滨华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海保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哈尔滨华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6.00元,减半收取2,338.00元,由原告哈尔滨华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赵海峰审判员  张春秋审判员  杨新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