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濮民初字第23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赵付长与孙连森、孙瑞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付长,孙连森,孙瑞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2387号原告:赵付长,男,1955年2月10日生,汉族。被告:孙连森,男,1968年6月27日生,汉族。被告:孙瑞生,男,1968年6月27日,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审理原告赵付长诉被告孙连森、孙瑞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付长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付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付长撤回起诉。审判员 高文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社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