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28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刘某乙与纪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833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67年3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纪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1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纪某的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代理审判员 XXX人民陪审员 李运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