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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28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刘某乙与纪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833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67年3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纪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1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纪某的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代理审判员  XXX人民陪审员  李运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