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海商辖初字第0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连云港亿豪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佳建贸易有限公司、王修青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亿豪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连云港佳建贸易有限公司,王修青,孙梅,汪仁春,孙娟如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商辖初字第0026号原告连云港亿豪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建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朱孔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连云港佳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新街。法定代表人汪仁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修青。被告孙梅。被告汪仁春。被告孙娟如。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亿豪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与被告连云港佳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建公司)、王修青、孙梅、汪仁春、孙娟如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被告佳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无权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2010年8月28日,原告担保公司住所地在连云港市新浦区海昌南路110-45号,此时,原告担保公司为甲方,被告佳建公司为乙方,双方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争议或者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营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所在地为连云港市新浦区。该约定有效,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连云港佳建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兰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葛杨附:上诉须知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