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执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朱沛华与叶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沛华,叶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00489号申请执行人朱沛华,女,汉族,1974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02197410253063,住常德市武陵区城东刘家坪巷72号附8号19组。被执行人叶刚,男,汉族,1975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21197503027414,住常德市朝阳路紫河湾小区一幢三单元607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武民初字第008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告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叶刚的银行存款1090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袁金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袁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