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民一再终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皊、朱品璋与淮北市城建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皊,朱品璋,淮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民一再终字第00025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王皊(别名王影),女,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朱品璋,男,2003年1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皊之子。法定代理人:朱振芳,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淮北矿业集团朱庄煤矿运输区工人,住址同上,系王皊之夫。上述二位申请再审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朱宝贵,男,195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淮北矿业集团朱庄煤矿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系朱品璋之祖父。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淮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赵德志,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刚建,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系淮北市市政工程处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胡峰,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王皊、朱品璋因与被申请人淮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北市建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0)杜民一再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2013)淮民一申字第0000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王皊、朱品璋的委托代理人朱宝贵、被申请人淮北市建委的委托代理人孙刚健、胡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的再审判决酌定由王皊自行承担30%责任、建委承担70%责任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0)杜民一再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判长 张晓侠审判员 曹 娟审判员 高 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