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高刑监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热合曼.尼亚孜运输毒品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3)云高刑监字第96号热合曼-尼亚孜:你因运输毒品一案,对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保中刑初字192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0)云高刑终字第1636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将你去云南做玉石生意与真正贩毒的巴吐尔·卡斯木等人贩毒的事实混淆在一起,你没有参与运输贩毒,原判认定事实的证据没有证明力,扣押你的l305000元人民币不符合法律规定,这笔款与本案没有关联为由,向本院申诉,要求再审。本院经审查,原判认定你和原审被告人巴吐尔·卡斯木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运输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材料及情况说明,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指认笔录及照片、称量记录,电话通讯勘查笔录,银行资料查询及明细单,相关书证和物证,证人证言及原审被告人巴吐尔·卡斯木的供述和你的辩解在卷,足以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本案犯罪事实的认定具有证明作用。本案系现场查获,结合原审被告人巴吐尔·卡斯木的指认和你逃跑被抓及羁押期间传递字条推脱罪行等情节,你申诉称没有参与运输毒品的理由不能成立。经审查查明,瑞丽市公安局查获的钱款属于你所有,依法应予以没收。原判并处没收你个人全部财产(含瑞丽市公安局扣押的人民币1305000元)并无不当。你提供的新疆白美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60万元的证明,不足以证实瑞丽市公安局扣押的人民币1305000元中含有该借款,本院不予采纳。你的申诉理由,与审查查证的事实不符。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