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裁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玉秀与被执行人杨红盛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玉秀,杨红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459号申请执行人谢玉秀。被执行人杨红盛。申请执行人谢玉秀与被执行人杨红盛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1998年9月28日作出的(1998)河法金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459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1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在付给其4211元(含执行费211元)后,本案即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当场付清,案件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8)河法金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晨瑞审 判 员 谭 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