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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民一初字第01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吕超英与陈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超英,陈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一初字第01252号原告:吕超英,女,195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纪如彬,(系吕超英之夫)。被告:陈彬,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超英诉被告陈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超英于2013年11月15日以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超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超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8元,减半收取1054元,由原告吕超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