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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华容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华容刑初字第00098号公诉机关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州华检刑诉(201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24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持C1驾驶证驾驶套用鄂A8E9**号牌且超载的重型普通货车,沿葛店开发区创业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经宝业建工学校门前路段,遇行人郭某某由公路西向东横过时,被告人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货车前右侧将郭某某撞��后又被其后右双式车轮碾压致死的重大事故。案发后,被告人胡某主动向交警部门投案自首。该事故经湖北省鄂州市公安局华容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胡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另查明,2013年3月12日,被告人胡某向受害人家属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万元。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鄂州市华容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议对被告人胡某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如下证据1、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照片、现场勘查笔录;2、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3、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证明、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4、证人张某某、秦某、王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胡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人胡某持C1驾驶证驾驶套用鄂A8E9**号牌且超载的重型普通货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一人的严重后果,并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胡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实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能自愿认罪,系自首。归案后,赔偿了受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以及社区矫正机关提请判处非监禁刑的建议,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决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季某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 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