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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民一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聂庆伟与刘平、彭青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庆伟,刘平,彭青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一初字第1007号原告聂庆伟,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被告刘平,男,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被告彭青玄,女,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系被告刘平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庆伟诉被告刘平、彭青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以考虑与被告自行和解更加适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原告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庆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聂庆伟负担。审 判 长  魏先禄人民陪审员  肖小荣人民陪审员  袁忠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