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执恢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某某,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恢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戴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戴某某支付工资11750元、经济补偿金126900元,补办戴某某与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并补缴费用(除戴某某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9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已被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拍卖,申请执行人同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分配方案。按照分配方案向申请执行人戴某某分配案款65138.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权利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杨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建鹏审判员 王西江审判员 张艳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