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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法民初字第029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石登明与诸佛乡卫生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登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诸佛乡卫生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2983号原告石登明,男,1950年8月28日出生,苗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方平,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诸佛乡卫生院。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诸佛乡场上。组织机构代码:71164988-5。法定代表人舒兴田,系该院院长。原告石登明诉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诸佛乡卫生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石登明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登明申请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登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9元(原告已预交134.5元),减半收取为134.5元,由原告石登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小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亚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