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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涞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涞水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涌金)诉被告于桂荣、周凤花、赵红云、徐翠茹、张慧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涞水县扶贫经济合作社,于桂荣,周凤花,赵红云,徐翠茹,张慧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690号原告涞水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涌金)法定代表人:刘家信,职务:主任。住所地:河北省涞水县政府大院。委托代理人卢建坡,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桂荣,女,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涞水县,农民。被告周凤花,女,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涞水县,农民。被告赵红云,女,成年,汉族,涞水县,农民。被告徐翠茹,女,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涞水县,农民。被告张慧杰,女,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涞水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涞水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涌金)与被告于桂荣、周凤花、赵红云、徐翠茹、张慧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涞水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涌金)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涞水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涌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涞水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涌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涞水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涌金)负担。审判员  刘亚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海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