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特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兆治与被告陈志刚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陈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鼓民特字第58号申请人陈某。被申请人陈某某。指定代理人陈乙(系被申请人孙女)。申请人陈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陈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某陈述其父陈某某2012年10月因脑出血住院,经诊断为脑梗死、脑出血后遗症、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现意识昏迷,生活不能自理。故申请要求依法宣告陈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经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于2012年10月,因脑出血住院治疗,8个月后病情加重,被诊断为:1.脑梗死2.高血压3.脑出血后遗症4.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现意识昏迷,生活不能自理。2013年10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后,本院依法委托南京市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陈某某的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现鉴定机构向本院出具宁脑司鉴所(2013)精鉴字第X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申请人陈某某目前系昏迷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公民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依法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关系,申请人的陈述及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申请人的身份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甘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李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