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高民初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秦芬高与胡云会﹑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芬高,胡云会,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高民初字第1289号原告秦芬高,女,生于1957年5月7日,汉族,居民。被告胡云会,女,生于1982年5月1日,汉族,务农。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吉祥名都。法定代表人赵园,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芬高诉被告胡云会﹑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芬高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云会﹑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秦芬高要求撤回对被告胡云会﹑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处分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芬高撤回对被告胡云会﹑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99元,减半收取549元,由原告秦芬高负担。审判员 李远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著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