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中法民终字第17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陈玉凯、马文培与四川省阆中宏源棉麻有限公司等房屋腾退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玉凯,马文培,四川省阆中宏源棉麻有限公司,阆中市供销合作联合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中法民终字第17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玉凯。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文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阆中宏源棉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第三人阆中市供销合作联合社。法定代表人牛小勇。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玉凯、马文培诉被上诉人四川省阆中宏源棉麻有限公司等房屋腾退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陈玉凯、马文培在诉讼过程中,以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玉凯、马文培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玉凯、马文培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陈玉凯、马文培负担。审 判 长 朱苏川代理审判员 蒙秀梅代理审判员 石 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蒲文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