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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汀执行字第11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谢木林与廖明椿、黎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木林,廖明椿,黎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汀执行字第1124-1号申请执行人谢木林,男,1969年5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廖明椿,男,1964年9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黎玉林,男,196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2013)汀执行字第1124号执行裁定书,并于2013年6月20日扣押被执行人廖明椿的轿车。此后,申请执行人邓晓燕[(2013)汀执行字第1387号]、龚进林[(2013)汀执行字第1397号]、曾宪锦[(2013)汀执行字第1754号]、戴斯东[(2013)汀执行字第1767号]、龚绍仁[(2013)汀执行字第1868号]、陈凤清[(2013)汀执行字第1876号]以廖明椿、曾伟球夫妻为被执行人(李唐健、黎玉林为曾伟球、廖明椿的保证人)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940600元,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廖明椿的轿车。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腾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