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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民六终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张瑞珍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春林,张瑞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六终字第005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林。委托代理人张杰诺,河北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智斌,男,1969年1月16日生,汉族。系上诉人张春林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瑞珍。委托代理人王跃东、李伟,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春林与被上诉人张瑞珍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2)裕民一初字第01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2)裕民一初字第01499号民事判决;发回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国俊审 判 员  赵增志代理审判员  赵伟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齐文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