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执裁字第01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新文、陕西御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李新文,陕西御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11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负责人高勇。被执行人李新文,男。被执行人陕西御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蓉。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新文、陕西御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于2013年7月1日作出的(2013)西莲证经字第7128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6302.86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11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部分案款,现确认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9441.95元。本院已执行回案款19441.95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收条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3)西莲证经字第7128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